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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4號
ILDV,106,訴,414,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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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胡培塘 
      胡素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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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