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張芮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馬超友為監護宣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張芮僑聲請宣告其夫馬超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任其為監護人,惟馬超友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死 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因馬超友已 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 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