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9號
ILDM,107,簡附民,19,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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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展揚
被   告 李學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1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學旻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 315號),經原告林展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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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