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93號
ILDM,107,易,293,201805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調偵字第10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㈠被告林庭華於民國 106年10月11日23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倉前路「神氣猴子 」PUB內,以其行動電話攝錄告訴人陳國慶因酒後泥醉,在 該PUB包廂地板上匍匐前進之影像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加重誹謗之犯意,隨即在上開PUB內,連結其臉書帳號「 奇大」,在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討論 版上,以網路直播之方式公開播放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人 隨意閱覽,以此散布影片之方式,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陳國 慶名譽之事。㈡被告林庭華於106年10月17日7時28分,復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詳地點 ,上網連結其臉書帳號「奇大」,在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之得 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討論版上,以網路直播之方式,再次 公開播放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人隨意閱覽,並加註「我在 酒吧認識一個陳國慶大哥他說他海陸的匍伏前進他的長項結 果叫我幫他錄影可是現在說要告我妨害名譽可是我他媽天生 就是手賤我還是要在po一次為了陳國慶大哥叫我錄影的要求 我覺得應該要發揚光大這種精神嚇死我了按鈴提告耶耶耶耶 什麼狗懶毛能上版面要開心了還嫌……我就是要po我明天要 死掉之前我還是要po我就是要一直po po到大家叫我阿po怎 樣?」等不雅言詞公然辱罵陳國慶,而減損告訴人陳國慶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此散布影片之方式,傳述足以貶損告 訴人陳國慶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 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 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已於107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按諸首開說明,本件即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



本案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查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所列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職權改依通 常程序進行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