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33號
SLDV,107,除,233,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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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稚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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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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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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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博隆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稚松有限公司 │34,000元 │AE9184316 │106年7月5日 │
│ │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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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稚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