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85號
SLDV,107,除,185,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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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邵耐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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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13,584元 │0060170 │106 年11月30日│
│ │ │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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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