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華幸國
代 理 人 吳慶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陳麗玲、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
字第159 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 有明文。準此,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 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 足當之(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幫忙相對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威丞公司) 興建之南京金鑽建案(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 號土地),調支工程款項達新臺幣(下同)3,375 萬元;又 其經向威丞公司訂購南京金鑽建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 之訴外人楊慧茹處受讓該承購權利,該不動產價值相當於1, 050 萬元,是相對人即威丞公司前法定代理人陳麗玲於民國 100 年9 月1 日簽署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承諾願以 系爭不動產抵償前開調支工程款3,375 萬元款項1,050 萬元 ,並將依南京金鑽建案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辦理系爭不 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詎經聲請人請求威丞公司及陳麗玲 履行系爭承諾書約定,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然系爭不動產迄仍信託登記在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名下等情,而依據系爭承諾書約定,民法第242 條 、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等規定,向本院提起履行契約等訴訟 (案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159 號,下稱本案),經核聲請 人係基於系爭承諾書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5 項「基於物權關係」請求之規定即有未合,則其 本件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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