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隆光
代 理 人 謝易達律師
相 對 人 楊隆榮
相 對 人 李碧嬌
共 同
代 理 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
訴字第250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伊已提起本案訴訟, 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 規定,請求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06 年6 月14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其修正理由第3 點:「 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 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 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 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 權益。…」。準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 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 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 不可。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得、喪、設 定、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亦 與此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次按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 續中,乃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 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借名人於依 借名登記契約行使權利並取得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無 從基於所有權行使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主張:伊與相對人楊 隆榮及第三人吳順靖於79年2 月12日簽訂共同購買不動產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約定附表一、二所示不 動產,吳順靖與相對人楊隆榮登記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而 登記於相對人楊隆榮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其中之二分之一( 即全部四分之一)係由伊出資購買,並借用相對人楊隆榮名 義登記,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詎相對人楊隆榮未經 聲請人同意,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附表一編號2 所示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妻即相對人李碧嬌,爰依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李碧嬌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動 產移轉登記返還相對人楊榮隆。又伊業已終止與相對人楊榮 隆間借名登記關係,復依民法第541 條第2 項、第179 條規 定請求相對人楊榮隆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各四 分之一返還登記予伊,並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 語(見107 年度士調字第132 號卷第4-9 頁,本案訴訟案號 為:107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由聲請人本案訴訟主張之 原因事實,足認訴訟標的為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經終止借 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之返 還請求權,核屬債之請求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等 債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非依法應登記者,依前 開規定,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 符,自無從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是聲請人聲請本件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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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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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面 積│權利│ │
│ ├───┬────┬──┬──┬───┼────┤ │所有權人│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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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大同區 │迪化│ 一 │ 341 │ 86 │1/2 │ 楊隆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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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 大同區 │迪化│ 一 │416-9 │ 5 │1/2 │ 李碧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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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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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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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 │
│ │ │--------------- │要建築材料│ │範圍│所有權人│
│號│ │ 建 物 門 牌 │及房屋層數│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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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臺北市大同區迪化│3 層加強磚│第一層:51.22 │ │ │
│ │段一小段222 建號│段一小段341 地號│造 │第二層:67.80 │ │ │
│ │ │------ -------- │ │第三層:37.80 │1/2 │ 楊隆榮 │
│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 │騎 樓:16.58 │ │ │
│ │ │北路二段24號 │ │合 計:20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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