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訴
之聲明中所示「請求騰空返還之停車位」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場客
觀交易價值(即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取得所有權之價值),並
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