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7號
SLDV,107,補,62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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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訴
之聲明中所示「請求騰空返還之停車位」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場客
觀交易價值(即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取得所有權之價值),並
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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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