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5號
SLDV,107,補,605,201805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趙邱貴香
被   告 劉曼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