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華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
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
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壹佰
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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