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44號
SLDV,107,補,544,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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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潘和珍
      潘陳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
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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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