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陳小梅
上列原告因被告潘丞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潘丞俊、
箴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潘丞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
經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交訴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6 年度交附民
字第1 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9,2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 萬3,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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