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夏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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