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沈曉菁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恩、雷哲、雷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
柒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陸佰貳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