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8號
SLDV,107,補,43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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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林永陸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高瑞卿 
      賴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修復漏水之預估金額經其陳報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卷第10頁);而聲明第2 項另請求
被告給付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 萬元(計
算式:20萬+100 萬=12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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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