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林永陸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高瑞卿
賴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修復漏水之預估金額經其陳報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卷第10頁);而聲明第2 項另請求
被告給付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 萬元(計
算式:20萬+100 萬=12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