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63號
SLDV,107,補,363,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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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陳明雲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戴朝旺 
      蕭智鴻 
      高燕宏 
上列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捌拾
捌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啟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34地號土地其上建號20201
號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20207建號(地下室)之持分】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合計為1,554萬6,597元,參以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
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88萬6,649元(1,554萬6,597元×1
/4,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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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