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宜蓁等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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