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71號
SLDV,107,消債更,71,201805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債 務 人 毛泰珍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補正確實記載有無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2.陳明債務人之工作地點,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自107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3.提出106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105 年11月起 迄今之國民年金繳費明細、自106 年5 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費 明細。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應提出該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6.提出租屋處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或如何認識。
7.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 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 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12.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3.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4. 提出105 年2 月起迄今所有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或明細(如 未保存,得向醫療院所申請費用明細),及診斷證明書,並 說明該醫療費用為每月必要支出之原因。
1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聲請調解前2 年(105 年2 月至 107 年1 月)內之實際收支狀況填載,並重新提出到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