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債 務 人 巫沛鈴即巫金蘭即郭巫金蘭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自105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自105 年4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2.提出債務人106 年度申報所得稅之資料。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4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地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最近二年繳納地價稅之單據,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 員姓名、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
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 位申請)。
5.說明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全家何以設籍於該處卻 未實際居住之原因?並提出戶籍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6.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 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 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 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 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7.除國泰、富邦人壽外,提出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 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 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 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五點編號2 之受扶養人與債務人 之關係、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是否有誤,請更正之。另說明債務 人女兒無列入扶養義務人之正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所有子女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 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10. 提出債務人父母、債務人配偶、所有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所有子女之公司名稱、 工作內容、工作收入各為何。
11. 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與何人同住、其住處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 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 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 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2.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3.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4. 債務人曾任歆榮實業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登記事項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 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15. 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199 元之必要 性及原因。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願調降電話費用?16. 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 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17. 說明債務人平日上下班所搭乘之公車路線為何?並提出最近 4 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18. 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診斷證明書(需記載所患疾病、治療情 形、自何時起就診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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