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沈曉菁
非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相 對 人 雷恩
雷哲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丹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相 對 人 雷毅
非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徵收費用,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為被繼承人雷東隆之繼承人,依據其與 雷東隆間之離婚協議,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惟未預納聲請 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以107 年度家補字第18 1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 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