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18號
SLDV,107,司聲,218,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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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振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原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眾銀行),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與伊合併,伊為存續 銀行,法人人格同一,合先敘明。緣大眾銀行前依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67 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 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5 年度存 字第10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原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債票將予出售,為不影響交割事宜,為此依法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同法第105 條第1 項固定 有明文。惟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 擔保法院為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 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故聲請人 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變換提存物。乃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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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