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林俊君
聲 請 人 許林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俊君、許林全係被繼承人林春 瑩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死亡,聲請人 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俊君、許林全係被繼承人林春瑩之兄, 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仍有第二順位繼承 人即父母林武雄、林許秀卿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 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聲請人尚非被繼承人林春瑩之繼 承人,故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