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922號
SLDV,107,司票,3922,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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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22號
聲 請 人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間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非本票發票 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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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