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7年度,129號
SLDV,107,司消債調,129,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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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貴林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應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2條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未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且 未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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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