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3號
SLDV,107,司拍,143,201805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曾啟幃 
相 對 人 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 、106 年10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20 萬元、120 萬元,言明於票據提示日即106 年11月 19日全數清償,並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 定120 萬元、120 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供債權擔保, 且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