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9號
SLDV,107,司拍,109,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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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蘇琬婷 
債 務 人 天福養生素食館即蘇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及104 年 3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 人天福養生素食館即蘇琬婷等2 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 幣(下同)1,950 萬元及10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7 月15日及134 年3 月5 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天福養生素食館即蘇琬婷邀同相對人蘇琬婷為連帶保證人 於103 年12月26日向伊借款合計2,380 萬元;債務人天福養 生素食館蘇琬婷邀同相對人蘇琬婷為連帶保證人於104 年 3 月6 日向伊借款合計1,715 萬元;第三人郭詩裕邀同相對 人蘇琬婷為連帶保證人於104 年7 月29日向伊借款2,450 萬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 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及債務人 等2 人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房屋借款契約書、授 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 2 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 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 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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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