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贈交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87年度,110號
TPDV,87,家訴,110,200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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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七巷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姜樹智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七巷六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麗霞律師
        李元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遺贈交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十五萬零二百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經載明於審判筆錄 可。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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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