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復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武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遠
一、債務人張武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重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重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重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張重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