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81號
SLDV,107,司促,668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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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復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武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重遠
一、債務人張武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重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重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重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張重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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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