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70號
SLDV,107,司促,667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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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佳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000 │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游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5月28日止累計
     138,660 元正未給付,其中80,000元為消費款;57,46
     0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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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