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蘭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英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