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29號
SLDV,107,司促,6429,201805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甲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45096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93年9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