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27號
SLDV,107,司促,6327,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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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泳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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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