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滿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
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滿子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50622 │ │0月29日起 │ │五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曾滿子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 │21344 │ │0月06日起 │ │六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滿子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50622 │ │1月30日起 │ │壹仟元之違約金│
│ │元 │ │ │ │,以三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曾滿子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21344 │ │1月07日起 │ │壹仟元之違約金│
│ │元 │ │ │ │,以三期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曾滿子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及民國104年8月6
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000元整及新臺幣70,000
元整,並訂立約定書貳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
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貳份、交易明細肆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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