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英里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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