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73號
SLDV,107,司促,627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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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英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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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