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68號
SLDV,107,司促,626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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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昭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
  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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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