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46號
SLDV,107,司促,6046,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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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毓茜即王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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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