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坤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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