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
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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