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94號
SLDV,107,司促,5794,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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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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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