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任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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