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溫宏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李美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雅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