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11號
SLDV,107,司促,5611,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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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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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