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02號
SLDV,107,司促,560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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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柳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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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