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銘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鑫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