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美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迪和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桂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