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42號
SLDV,107,司促,5542,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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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溪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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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