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溪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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