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27號
SLDV,107,司促,5527,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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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禧即廖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森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遠即廖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
  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廖勉於民國92年04月22日向聲請
  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
  息,目前尚餘353,12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廖勉於99年4月27日已死亡(參證物
  三),據相對人即繼承人高銘禧等未於法定期限內向士林地
  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證四) 爰依民法繼承篇相
  關規定,係相對人即繼承人高銘禧高銘鴻高銘遠等就其
  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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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