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禧即廖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森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遠即廖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
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廖勉於民國92年04月22日向聲請
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
息,目前尚餘353,12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廖勉於99年4月27日已死亡(參證物
三),據相對人即繼承人高銘禧等未於法定期限內向士林地
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證四) 爰依民法繼承篇相
關規定,係相對人即繼承人高銘禧、高銘鴻、高銘遠等就其
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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