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莉琴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074元│0000000000│04月 17日 │ │ │
│ │ │003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莉琴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06868│0000000000│04月 15日 │ │九九 │
│ │元 │508 │起 │ │ │
├──┼───┼─────┼──────┼──────┼───────┤
│ 004│新臺幣│黃莉琴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85063│0000000000│04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50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莉琴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
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黃莉琴於民國98年2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4日止未
受償之遲延利息165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296 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