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26號
SLDV,107,司促,5426,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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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品又即尹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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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413元│惠芬431178│04月 16日  │      │       │
│  │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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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90元│惠芬463670│04月 25日  │      │       │
│  │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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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380元│惠芬463670│04月 25日  │      │點七九    │
│  │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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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75452 │惠芬463670│04月 16日  │      │九九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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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76065│惠芬463670│04月 16日  │      │點九九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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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尹品又即尹│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07153│惠芬463670│04月 16日  │      │點九九    │
│  │0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尹品又即尹惠芬於民國97年9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7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5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
  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尹品又即尹惠芬於民國89年8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7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24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尹品又即尹惠芬於民國98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7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
  4 月1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15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70596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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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